电子证据在传输中也可能发生传输失真或遗失的问题。区块链存证的出现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电子证据存在的这些问题。对于区块链存证国家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相关法律来解释和保证其真实性以确保稳步发展。
早在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电子证据保全的效力。但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尚未对电子证据保全市场进行规范。因此,有必要确立区块链存证平台准入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平台颁发区块链存证资质。这不仅可以避免市场中存在假存证平台的现象,防止当事人受骗,也可以促使平台的存证过程更加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关于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例如,在一起案件中,由原告操作固定电子证据的过程,并提交至存证平台,由存证平台出具保全书。关于电子数据生成及储存方法可靠性的审查,法院认为,原告在实施操作前,虽未对取证环境的清洁性进行检查,但结合勘验过程、第三方存证平台出具的说明及《检验报告》等,足以对电子数据形成时间的准确性、取证环境的真实性予以保证。关于保持电子数据完整性方法可靠性的审查,法院认为,该电子数据通过存证平台完成取证后,平台自动生成了一个唯一对应且进行加密的哈希值,进而生成了载有哈希值、区块链保全ID、取证时间等信息的数据保全证书,从而保证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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